巴氏量表本身沒有獨立的法定效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被看護者的照護需要程度以醫療團隊開立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為準,巴氏量表分數僅供醫療團隊評估參考。診斷證明書效期為 1 年,以「申請日往回推 1 年內開立」認定;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由原本的 60 天放寬為 1 年,網路上仍在流傳的 60 天多為舊制資料。現行的 60 日指的是另外兩件事:照管中心完成推介日起 60 日內須送勞動部申請,以及 80 歲免評案件自開立求才證明書之日起 60 日內須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另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可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重點解讀
近期對於巴氏量表的有效期限問題引發了不少雇主的疑惑,尤其是在申請外籍看護的過程中。實務上,雇主需清楚了解巴氏量表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的不同,並依據相關法規準備相應的文件。這對於確保申請流程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台中地區,正進行外籍看護申請的雇主更應提高警覺。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所需文件:了解並準備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而非僅依賴巴氏量表。
- 定期檢查文件有效性:確保所有申請文件在有效期限內,避免因過期而影響申請進度。
- 諮詢專業人士:如有疑問,及時聯繫台中人力仲介或相關專家,以獲取準確資訊。
- 保持透明溝通:與外籍看護及其代理機構保持良好溝通,確保所有要求的文件都能及時提交。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巴氏量表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是相同的文件,導致在申請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延誤。因此,了解這些文件的具體要求及其有效期限,對於順利聘僱外籍看護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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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量表是去年做的,還能用嗎?」「聽說 60 天就過期,是不是要再帶爸爸跑一趟醫院?」這是雇主準備外籍看護申請文件時最常卡住的一題。有人查到 60 天,有人查到 1 年,兩種說法都寫得很肯定。問題出在「巴氏量表」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被當成同一件事,而那個 60 天講的又是另一件事——三個東西各有各的時鐘,混在一起算就會互相矛盾。
法規怎麼規定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被看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未滿 80 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滿 80 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滿 85 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或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
同條第 2 項另訂,被看護者1 年內曾受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第 3 項則是 2025 年 8 月 1 日上路的新制——前二項以外、年齡滿 80 歲以上的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關鍵在這裡:條文從頭到尾沒有出現「巴氏量表」。衛福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免評方式問答集》明確說明,認定照護需要程度以醫療團隊開立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為準,巴氏量表分數僅供醫療團隊評估參考。
三個「期限」一次分清楚
| 名詞 | 期限 | 怎麼起算 | 逾期的處理方向 |
|---|---|---|---|
| 巴氏量表(評估工具本身) | 無獨立法定效期 | 它是醫療團隊開立診斷書的參考資料 | 不必單獨「重做量表」 |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1 年 | 以「申請日往回推 1 年內開立」認定 | 超過 1 年才需重新接受評估 |
| 診斷證明書交付 | 3 日 | 開立日為第 1 天,面交或郵寄(郵戳為憑)給申請人及照管中心 | 洽原醫療機構處理 |
| 照管中心推介後的送件窗口 | 60 日 | 自照管中心完成推介日起算 | 回照管中心重新辦理推介 |
| 80 歲免評的求才證明書 | 60 日 | 自開立求才證明書之日起算 | 重新上台灣就業通辦理國內求才 |
資料來源:衛福部多元免評問答集第 5-1、5-2、5-8 點;勞動部〈80 歲免評聘僱外籍家庭看護相關問答〉第 11 點。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
為什麼網路上會有「60 天」這個說法?
因為那是舊制。診斷證明書過去的效期確實是 60 天,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已改為 1 年;仍在流傳的 60 天,來源多半是沒有更新的舊資料。
可能的實際效果
這一題不涉及罰鍰,逾期造成的是程序上的重來:
- 診斷證明書開立超過 1 年才送件:不符「申請日回推 1 年內」,需重新接受醫療團隊評估。
- 仍在效期內、但推介完成後超過 60 日未送件:文件沒失效,卡住的是推介,回照管中心重辦即可。
- 申請招募許可未檢附國內求才證明文件:依勞動部說明屬應備文件不全,會退件並要求 30 天內補正;無法如期補正者,得於補正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文件重來一次,被看護者的照顧空窗期就拉長一次。勞動部指出,空窗期可撥 1966 由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者可使用長照照顧服務。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被看護者現在幾歲。 滿 80 歲以上且無醫療或長照服務證明者,可走身分證明文件路線,不必再回醫院評估。這一步最常被跳過——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家屬拿著兩年前的舊量表煩惱要不要重評,其實長輩早就滿 80 歲了。
- 再確認 1 年內是否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說明,這個「1 年」指原聘移工的廢止聘僱許可日或出國日,落在送件申請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之日起前 1 年內。
- 翻出診斷證明書,看「開立日」而不是「評估日」。 開立日在申請日回推 1 年內就有效。
- 確認卡住的是哪一段。 文件在效期內卻被要求補件,多半是推介或求才那 60 天過了,重跑該段即可,不用重做醫療評估。
- 不確定就先問,不要先掛號。 資格判斷可撥勞動部 1955 專線,或洽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最常見的誤判,是把「量表分數不夠」和「文件過期」混為一談。前者屬醫療團隊的專業評估範圍,後者是行政程序問題,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拿到診斷證明書當天記下開立日,並確認醫療機構已在開立日起 3 日內把資料送到照管中心。
- 推介完成後就倒數 60 天,這一段最容易拖過去;文件都齊了卻卡在這裡,等於白等。
- 滿 80 歲前後的長輩,先決定走哪條路線。 身分證明文件路線免評估,但需在台灣就業通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醫療評估路線要跑醫院,走的是照管中心推介流程。
- 重新招募別壓到最後。 依勞動部說明,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或中途解約於預定出國日前 4 個月內辦理。
- 文件影本自己留一份,送件後要回頭查開立日才不必再跑一趟。
常見問題
Q1 巴氏量表本身到底有沒有有效期限?
沒有獨立的法定效期。依衛福部問答集,巴氏量表分數是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的參考資料;真正有效期規定的是診斷證明書,效期為 1 年。
Q2 診斷證明書的 1 年,從評估日還是開立日算?
以「申請日往回推 1 年內開立」認定,看的是診斷證明書上的開立日期。只要送件當天回推一年內有開立,就屬有效文件。
Q3 超過 60 天沒送件,一定要重做評估嗎?
不一定。若診斷證明書仍在 1 年效期內,需要重跑的是照管中心的推介程序,不是醫療評估;超過 1 年才需重新接受評估。
Q4 長輩滿 80 歲了,還需要巴氏量表嗎?
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滿 80 歲以上且不符合前兩項情形者,雇主得持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需先在台灣就業通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Q5 過去申請過看護,這次還要再評一次嗎?
若被看護者 1 年內曾受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照顧,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可免評;該「1 年」以原聘移工廢止聘僱許可日或出國日認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9&flno=18
– 衛生福利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免評方式問答集〉: https://www.mohw.gov.tw/dl-85960-9760cb6f-2213-4d6d-95e9-6a5bd8df2747.html
– 勞動部〈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勞動部與衛福部六大配套協助重症家庭優先〉: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1743/post
– 勞動部〈80 歲免評聘僱外籍家庭看護相關問答〉: https://www.mol.gov.tw/media/nn0gnwx0/%E9%99%84%E4%BB%B67-80%E6%AD%B2%E5%85%8D%E8%A9%95%E8%81%98%E5%83%B1%E5%A4%96%E7%B1%8D%E5%AE%B6%E5%BA%AD%E7%9C%8B%E8%AD%B7%E5%B7%A5%E7%9B%B8%E9%97%9C%E5%95%8F%E7%AD%94-114-09-04.pdf
– 台灣就業通〈80歲以上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前國內招募求才〉: https://hr.taiwanjobs.gov.tw/Internet/Foreign/ForeignHomeIntro.aspx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巴氏量表本身到底有沒有有效期限?
沒有獨立的法定效期。依衛福部問答集,巴氏量表分數是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的參考資料;真正有效期規定的是診斷證明書,效期為 1 年。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的 1 年,是從評估日還是開立日算?
以「申請日往回推 1 年內開立」認定,看的是診斷證明書上的開立日期。只要送件當天回推一年內有開立,就屬有效文件。
超過 60 天沒送件,一定要重做評估嗎?
不一定。若診斷證明書仍在 1 年效期內,需要重跑的是照管中心的推介程序,不是醫療評估;超過 1 年才需重新接受評估。
長輩滿 80 歲了,還需要巴氏量表嗎?
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滿 80 歲以上且不符合前兩項情形者,雇主得持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需先在台灣就業通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過去申請過看護,這次還要再評一次嗎?
若被看護者 1 年內曾受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照顧,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可免評;該「1 年」以原聘移工廢止聘僱許可日或出國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