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不是法規明文列出的固定清單,而是健檢與檢疫作業中依當年疾管署公告調整的項目,實際要打哪些以入境前後公告為準,不是雇主或仲介自己決定。外籍看護入境前要先完成健檢取得合格報告才能辦妥入國簽證,入境後3個工作日內要再做一次健檢,之後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在聘僱許可生效日或入境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到指定醫院做定期健檢。雇主未依規定安排健檢或未函報結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可能面臨相關罰責,裁罰以勞動部認定為準。
情境
外籍看護剛入境沒幾天,仲介通知雇主要帶去指定醫院做「入國後健檢」,接著又說之後每半年、一年半、兩年半還要再去一次。雇主常常搞不清楚:健檢跟打疫苗是同一件事嗎?項目是誰決定的?如果哪一次忘記帶去會怎樣?這些問題看似瑣碎,但健檢排程沒抓好,確實會影響聘僱許可的狀態,值得一次講清楚。
法規怎麼規定
外籍看護(第二類外國人)的健檢分「入境前後」與「在臺期間」兩段,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與《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入境前:移工要先完成健檢並取得合格報告,才能辦妥入國簽證。
- 入境後3個工作日內:須在國內指定醫院再做一次健檢,項目包含症狀問診、必要時加驗血液培養等,這次結果不作為「合不合格」的判定依據,純粹是入境後的健康追蹤。
- 定期健檢:之後依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或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到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 工作滿3年之後:如果是一般外國技術人力,在臺超過3年、聘期內可以免做定期健檢;但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多元陪伴照顧技術工作的移工是例外,仍要每3年做一次胸部X光檢查與身體檢查。
健檢要去哪裡做也有限制——不是隨便一家診所都可以。依法規,指定醫院必須是經評鑑為地區級以上醫院、或教學醫院,而且辦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項目要先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認可協議認證;這個指定資格效期3年,期滿前2到4個月內可以申請展延。
可能的法律效果
雇主如果沒有依規定安排移工接受健康檢查,或是做完健檢沒有依規定把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依法可能面臨相關罰責,實際裁罰金額與是否影響聘僱許可,仍以勞動部當次認定為準,雇主不宜自行預設一定沒事或一定會被罰到最重。
移工本人這邊,法規另外列了4種「指定傳染病」——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阿米巴性痢疾。原則上健檢查出這些疾病,雇主的聘僱許可會被廢止;但只要配合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再檢查、或接受都治(都治計畫,確保規律服藥完成治療)程序,是可以免予廢止的,不是查出來就一定要馬上終止聘僱。
疫苗到底要不要打?
疫苗不是法規寫死的固定清單,而是健檢與檢疫作業中依當年疾病管制署公告逐年調整的項目,實際要打哪些、驗哪些以入境前後的最新公告為準,不是雇主或仲介自己能決定的。近年公告也針對特定國家地區,放寬了部分健檢項目(例如漢生病、腸道寄生蟲檢查在特定國家可以免驗),所以同樣是外籍看護,依國籍不同項目也可能不完全一樣。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入境前:跟仲介確認移工的健檢合格報告有隨行文件、而不是口頭保證「已經做了」,這份報告是入國簽證的必要條件之一。
- 入境後3個工作日內:主動排定指定醫院的健檢時間,不要等仲介提醒才動作——這個時限是以工作日計算,連假容易把天數算錯。
- 建立定期健檢提醒:把聘僱許可生效日或入境日記下來,往後推算6、18、30個月這三個時間點,並記得規定是「前後30日內」的一個區間,不是精確到那一天。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環節,是第18個月、30個月那幾次健檢常常撞上移工休假或雇主自己出國、交接期間,日子一拖,30天的窗口很容易悄悄過掉,等到想起來已經超過了才在煩惱怎麼補辦。
- 工作滿3年後:先確認移工的工作類別。如果不是家庭看護或多元陪伴照顧,可以跟仲介確認是否符合免定期健檢的條件;如果是家庭看護,則不要誤以為滿3年就全部免檢,胸部X光與身體檢查這兩項仍要每3年做。
- 每次健檢後:留存收據與報告影本,並確認仲介或雇主自己是否需要把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不要以為「做完健檢」這件事就算結束。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一開始就跟仲介談清楚:健檢排程提醒是誰負責、用什麼方式通知(簡訊、LINE、email),不要單靠雇主自己記日期。
- 把入境日、聘僱許可生效日寫進手機行事曆,並設定在滿6、18、30個月之前提前1到2週的提醒,留出處理空檔。
- 疫苗與健檢項目逐年會依公告調整,每次要帶移工去健檢前,先跟指定醫院或仲介確認「這次要驗哪些項目」,不要照上一次的清單直接套用。
- 如果中途換仲介,務必在交接時把健檢紀錄與下一次健檢的時間點一併交接清楚,避免因為換手而漏掉一次。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外國人健康檢查相關規定(資料截至 2026-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資料截至 2025-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57條(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指定醫院資格(資料截至 2015-12)
–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資料截至 2025-12)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的健檢跟疫苗是一樣的事嗎?
不完全一樣。健檢是法規要求的固定項目(抽血、X光、糞便檢查等),疫苗則屬於健檢與檢疫作業中依當年疾管署公告調整的項目,兩者常一起辦理但規定依據不同。
入境後幾天內要做健檢?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入境後3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健檢,之後依聘僱許可生效日或入境日起滿6、18、30個月再各做一次。
工作超過3年還要每半年健檢嗎?
外國技術人力在臺逾3年,聘期內可免定期健檢,但從事家庭看護或多元陪伴照顧技術工作者仍須每3年做一次胸部X光與身體檢查。
健檢沒有去,雇主會怎麼樣?
雇主未依規定安排移工健檢或未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可能面臨相關罰責,實際裁罰與是否影響聘僱許可以勞動部認定為準。
健檢查出肺結核之類的傳染病,移工一定要被送回國嗎?
不一定。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阿米巴性痢疾屬於原則上會廢止聘僱許可的指定傳染病,但配合規定完成再檢查、治療(都治)等程序,可以免予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