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根據最新的勞動部規定,台中雇主在面對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失聯的情況時,必須遵循法定的通報流程,這對雇主的法律責任與人力資源管理影響深遠。雇主應了解「連續曠職」的認定標準及「失去聯繫」的定義,否則可能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人力資源損失。因此,雇主在管理外籍移工時,需更謹慎處理人員的出勤與聯絡問題,避免因疏忽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環久實務觀察
我們在處理一位台中雇主的案例中,該雇主在發現一名移工連續三天未報到後,沒有立即通報,而是選擇等待。最終,這名移工在失聯的第四天才主動聯繫,然而由於雇主未在法定時限內通報,最終面臨了無法補充人力的困境。這一經歷讓我們意識到,及時通報的重要性,以及雇主需了解的法律程序,進而對未來的管理做出調整。
雇主行動建議
- 確保每日嘗試聯繫失聯移工,記錄聯絡結果,以便後續通報時提供證據。
- 了解「連續曠職3日」的具體條件,避免因休假或未排班而誤判失聯情況。
- 建立內部通報流程,確保所有相關負責人對失聯通報的法定時限有清晰認知。
- 定期對外籍移工進行聯絡方式的確認,確保信息的準確性與及時更新。
容易踩到的雷
- 誤判「失聯」的情況,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通報,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 對「實際應工作日」的理解不清,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資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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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環久觀察)
在環久累積 30 年的仲介實務中,「移工突然聯絡不上」是雇主最慌張、也最容易處理錯的狀況之一。有人以為「等他幾天看會不會回來」比較妥當,卻不知道通報有法定時限;也有人一發現人不見就急著報警,卻搞不清楚要通知哪些單位、該填什麼表。
失聯通報同時牽動雇主的法律責任、移工的在臺工作權,以及後續能不能遞補人力。這篇文章把勞動部與警政署的官方規定整理成一份雇主看得懂的流程,讓您真的遇到狀況時,知道每一步該怎麼走。
什麼情況才算「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雇主最常見的誤解,是把「聯絡不到人」直接等同於「失聯要通報」。但法規對構成要件有明確定義,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連續曠職3日」的認定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 )說明,「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與雇主間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
關鍵在「實際應工作日」。發展署特別提醒,若這3日當中有任1日未排班,或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的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就不符合通報要件。
「失去聯繫」的認定
第二個條件是「失去聯繫」,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仲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其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發展署並明訂,雇主在通報期間應每日主動嘗試聯繫外國人而未果,才屬於失去聯繫。
發展署舉例說明:外國人於113年8月1日起曠職且失去聯繫,經8月2日、8月3日已連續曠職3日,於8月4日起就應依規定通知相關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法定通報時限與通報對象
三日內、書面、通知三個機關
這是整個流程最核心、也最不能出錯的一段。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引自內政部警政署常見問答,https://www.npa.gov.tw/ )
發展署補充操作細節:雇主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同時副知勞動部。副知可逕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 )辦理,表件為 NAF-020(直聘案件為 DAF-020)。
期間末日的計算
3日期限怎麼算,發展署也有規則:期間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次日為末日;末日如為星期六,則以次星期一為末日。這對卡到連假的案件特別實用,雇主不必為了趕在假日跑機關而慌亂。
還沒滿3日,雇主可以先做什麼
很多雇主誤以為「一定要等滿3天才能報警」,這是錯的。發展署在新聞澄清中指出,移工一旦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可立即透過通報平臺通報,系統會立即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並沒有等待3天才能報警之情事」。(引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4190 )
具體做法是:移工曠職失聯尚未滿3日時,雇主毋需等待,即可書面通知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或到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https://labor.wda.gov.tw/labweb/ )線上即時登錄、啟動協尋。如有疑義,可撥打勞動部「1955」24小時專線。但要提醒:先行登錄協尋不能取代正式通報,一旦確實構成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仍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正式通報。
沒通報、通報不實的法律後果
發展署明確指出,雇主未依規定於3日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者,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移工端也有影響。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及第74條規定,外國人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經廢止聘僱許可,應即令其出國,且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但發展署也保留轉圜空間:外國人於勞動部行蹤不明處分發文日起30日內返回雇主處、且雇主願意繼續聘僱者,可填寫申請書申請取消通報。誠實、據實通報,始終是保護雇主自己的最好方式。
環久實務觀點
在環久多年的服務經驗裡,失聯案件處理得好不好,往往取決於雇主平時有沒有把「基本功」做好。
常見的第一種是「以為人會自己回來」的A雇主:移工鬧情緒離開,雇主心軟想多等幾天,一拖就過了通報期。我們的建議是情緒歸情緒、程序歸程序——一邊每天嘗試聯繫、保留善意,一邊在期限內完成該做的通報,兩者並不衝突。第二種是「舉證不足」的B雇主:等到要通報時,才發現拿不出排班表與聯繫紀錄,難以證明自己確實每日嘗試聯繫。發展署明白要求雇主應自行妥善保存這些事證,看似瑣碎,關鍵時刻卻是您的護身符。
還有一種常見狀況是搞不清楚要通知誰——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警察機關三個都要通知,還要副知勞動部,漏一個都可能被認定未依規定通報。這正是委託合法仲介的價值:把繁瑣、易錯、有時效的流程交給熟悉法規的團隊,雇主才能真正安心。環久累積多年實務經驗,類似情境並不罕見。
常見問題(FAQ)
Q1:移工只是鬧脾氣一天沒上工,我要馬上通報嗎?
不用。通報要件是「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且這3日必須都是移工的應出勤日。若只是單日未到、或當天本來就是休假日,都還不構成通報要件。但建議您從第一天起就保留聯繫紀錄。
Q2:一定要等滿3天才能報警嗎?
不是。依發展署說明,移工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毋需等待滿3日,即可先通知移民署專勤隊、警察機關,或到移工動態查詢系統線上登錄協尋。滿3日後仍要依規定完成正式通報。
Q3:通報要通知哪些單位?漏一個會怎樣?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要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Q4:通報後移工又回來了,還能繼續聘僱嗎?
有機會。依發展署規定,移工於行蹤不明處分發文日起30日內返回雇主處、且雇主願意繼續聘僱者,可填寫申請書申請取消通報。但若移工在返回前已被查獲或自行投案,則不適用。
Q5:通報時要準備哪些資料?
主要是據實填寫失聯日期、失聯前最後地點,並切結通報期間每日確實嘗試聯繫仍無法掌握行蹤。通報當下毋需檢附,但排班表、每日聯繫紀錄等事證務必自行妥善保存,以備查證。
環久實務建議
- 從移工失聯第一天起,就開始保留排班表與每日聯繫紀錄,不要等到要通報才補。
- 情緒安撫與法定通報並行,善意聯繫的同時,別讓法定期限悄悄過去。
- 未滿3日可先線上登錄協尋把握協查時間,但滿3日仍要完成正式通報;遇連假、跨機關、直聘等複雜情形,及早諮詢合法仲介,避免流程疏漏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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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失聯)」: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新聞稿「移工發生曠職失聯 雇主可立即通報查察 無須等待3天才能報警」: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4190
– 內政部警政署 常見問答「外籍移工失聯達3日以上,雇主應如何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及協尋?」: https://www.npa.gov.tw/ch/app/faq/view?module=faq&id=2144&serno=d61cb16f-f582-47b0-9089-c8c06da2a6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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