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伙食費能從薪水扣嗎?家庭看護不宜扣,廠工上限5000

QUICK ANSWER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膳宿屬雇主的生活照顧義務(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主管機關見解是尚不宜從薪資扣減膳宿費,契約與工資切結書也多為雇主免費提供。適用勞基法的製造業、機構看護等移工則不同,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在契約內約定以膳宿作為工資一部分,桃園市勞動局問答以每月 5,000 元為參考上限,且須入境前協議、不可片面調高。契約沒約定就自行扣款,屬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情形,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廢止聘僱許可。

情境

看護住在家裡、三餐跟著家人吃,一個月伙食算下來也是一筆錢。聽做工廠的朋友說,他們廠工的薪水裡本來就有扣膳宿費,所以想問:家裡請的外籍看護,伙食費能不能也從薪水裡扣?如果不能扣,那薪水表上又為什麼有「膳宿費」這一格?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雇主把製造業的做法直接套到家庭看護工身上。這兩類移工適用的法規不同,膳宿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要分開看。

法規怎麼規定

先分清楚:你請的是「適用勞基法」還是「不適用勞基法」的移工?

這是整件事的分岔點。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等產業類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明確指出,「家庭類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適用勞基法的移工(製造業、機構看護等)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且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勞動部在工資認定與給付問答引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4 月 13 日台 87 勞動 2 字第 014421 號函:雇主提供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貨幣給付的部分若不低於基本(最低)工資,即屬合法。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常見問答進一步說明:膳宿費應於入境前與雇主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契約存續期間雇主可依契約於薪資中扣除;適用勞基法的外籍移工,得以每月新臺幣 5,000 元作為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參考上限,且不可任意調高。

不適用勞基法的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同一份桃園市勞動局問答寫得很清楚:從事家事勞動之家庭外籍移工,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適時照顧被看護者之生活,尚不宜於薪資扣減膳宿費用。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計畫書第一項就是「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也就是說,提供飲食與住宿本來就是雇主對家庭看護工的生活照顧義務,不是附贈的福利。

適用勞基法的移工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膳宿費能否納入工資 可以,依勞基法第 22 條在契約內訂明 主管機關認為尚不宜扣減
扣除依據 入境前協議並載明於契約 契約與工資切結書多為雇主提供膳宿
金額參考 每月 5,000 元為參考上限 無扣減額度可言
可否事後調高 不可片面變更契約 不可片面變更契約
主要法源 勞基法第 22 條、87 年函釋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地方主管機關見解

那薪資明細表上的「膳宿費」那格是什麼?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雇主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給付方式,以及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這一格是「有約定才填」的欄位,不是「每個人都該扣」的欄位。家庭看護工沒有膳宿扣款約定,這一格就是 0 或空白。同條也規定,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雇主並應備置勞動契約書與經驗證之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契約沒寫、雇主自己決定扣,會怎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9 月 8 日勞職管字第 0970018907 號函說明得很直接:雇主給付工資時,僅得事先扣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已明文排除雇主另依勞雇雙方約定扣取外國人工資的空間。桃園市勞動局的問答也提醒,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且契約內容不得牴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可能的法律效果

未依規定扣款,屬於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的情形。依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依第 72 條第 2 款,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此外,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

反過來說,移工這一方的義務也寫在同一套規定裡:契約已合法約定的膳宿費(適用勞基法者),移工不能事後主張不認;雇主提供的飲食與住宿,也應在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範圍內合理使用。雙方的權利義務都以契約與切結書為準。

家裡不開伙,可以改給伙食津貼嗎?

法規沒有規定家庭看護工的三餐一定要「雇主親手煮」,規定的是雇主要負責飲食及住宿的安全衛生。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與看護協議以固定金額的伙食費代替供餐,但這是雇主額外給付,不是從薪水裡扣;金額與方式建議寫進契約或補充協議,避免日後對「有沒有給」各說各話。

實務上怎麼處理

  • 第一步:翻出契約與工資切結書。 看膳宿那一欄寫的是「雇主免費提供」還是「每月扣除新臺幣 ○○ 元」。家庭看護工的契約絕大多數是前者,這種情況下沒有扣款的依據。
  • 第二步:對照薪資明細表。 契約寫免費提供,明細表的膳宿費就應為 0;若之前填了金額並實際扣款,應補發差額並留下給付證明。
  • 第三步:適用勞基法的移工要核對三件事。 契約有沒有載明膳宿金額、金額有沒有超過參考上限、有沒有中途片面調高。三項都沒問題,扣款才站得住腳。
  • 第四步:任何變動都用書面補充協議。 例如原本供餐改為給伙食津貼、住宿地點變更,都以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處理,並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第五步:明細表與契約保存五年。 主管機關訪視或移工申訴時,這兩份文件是雇主證明自己依約給付的憑據。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不是雇主故意少給,而是明細表代填時直接沿用製造業範本,膳宿費那格預設帶了金額,雇主簽名時沒細看。移工比對實領金額對不上,爭議就從這裡開始。簽明細表前先看膳宿費那格是不是 0,比什麼都重要。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簽約階段就把「膳宿由雇主免費提供」或「每月扣除多少」寫清楚,並與工資切結書內容一致。
  • 家庭看護工預設走「雇主提供、不扣薪」,不要沿用製造業的膳宿扣款範本。
  • 不開伙的家庭,先講好伙食津貼的金額、給付方式與日期,並寫進補充協議。
  • 每月薪資明細表用中文加移工母語版本,膳宿費欄位與契約一致,雙方各留一份。
  • 有疑問先問勞動部 1955 專線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不要用「別人家都這樣扣」當依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常見問答「外籍移工薪資中,可扣除膳宿費之額度是多少?可任意調高嗎?」: 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79&s=1468398 (資料截至 2026-08)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33 (資料截至 2025-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資料截至 2025-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2 (資料截至 2025-01)
– 勞動部.工資認定與給付問答(87 年台 87 勞動 2 字第 014421 號函):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94/29050/ (資料截至 2025-01)
– 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外籍勞工相關疑義」: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0/post (資料截至 2025-01)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勞職管字第 0970018907 號函: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policy/2c95efb37704f5b801772455afa43086 (資料截至 2008-09)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家庭看護工的伙食費可以從薪水扣嗎?

主管機關見解是尚不宜扣減。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膳宿屬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契約與工資切結書多為雇主免費提供,沒有扣款依據。

工廠的移工膳宿費可以扣多少?

適用勞基法的移工,可依勞基法第 22 條在契約內約定以膳宿作為工資一部分,桃園市勞動局問答以每月 5,000 元為參考上限,且須入境前協議、不可片面調高。

薪資明細表上有「膳宿費」欄位,是不是每個人都要扣?

不是。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只要求明細表記載移工應負擔的項目,有契約約定才填金額;家庭看護工沒有膳宿扣款約定,該欄應為 0。

契約沒寫,雇主自己扣伙食費會怎樣?

屬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情形,依第 67 條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依第 72 條應廢止招募與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可被限期補發工資。

家裡不開伙,可以給看護伙食津貼嗎?

可以,法規要求的是雇主負責飲食安全衛生,未規定必須親自供餐。津貼是雇主額外給付而非扣薪,金額與方式建議寫進補充協議,雙方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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