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覺得外籍看護不適任,不能片面決定換人。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須符合四款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合意並依程序辦理,轉換登記須檢附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與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再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逾期仍無法轉換者,須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空窗期照顧要同步啟動:依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1966),轉換雇主屬 5 種照顧空窗情境之一,視同名下未聘外籍看護工,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第 8 級者可申請擴大喘息或短照服務,合計每年最高 52 日。
情境
「照顧一陣子了,覺得不太合適,想換一個人。」常見的情況是家屬希望「先請她離開,之後再慢慢找」。但真正要處理的是兩件事:雇主能不能自己決定換人,以及人走了之後家裡的照顧由誰接。兩件事答案不同,必須同時處理。
法規怎麼規定
雇主可以片面決定換人嗎?
不行。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須符合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合意並依程序辦理,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決定。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列有四款「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事由:受聘僱從事該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的外國人,有這些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轉換的啟動條件寫在法律裡,不是由任一方認定。(資料截至:2025-01)
這條規定同時保障兩端:移工不能因為想換地方就自行離開,雇主也不能因為主觀認為不適任就要求移工立刻走人。雙方若要提前結束聘僱關係,實務上多以合意終止並依程序辦理轉換,且移工是否同意轉換必須有書面證明。
轉換作業有沒有期限?
有,而且是雙向的。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
| 階段 | 法定期間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 | 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 60 日內 |
| 特殊情形經核准延長 | 再 60 日,以一次為限 |
| 逾期仍無法轉換 | 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
| 新雇主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 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 |
| 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 接續聘僱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 |
(轉換程序準則資料截至 2026-04;接續聘僱通報與申請期限資料截至 2024-04)
轉換作業期間結束仍未媒合成功,移工即須辦理出國手續。 轉出對移工不是穩賺不賠,對原雇主也不是把人送出門就沒事,期間內的相關義務仍在。
若不是中途轉換,而是等聘僱許可期滿再換人,適用另一組時程: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辦理續聘或期滿轉換;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未在期限內辦理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資料截至:2024-04)
可能的法律效果
- 未依規定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通報義務等情形,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資料截至:2025-01)
- 就業安定費繳到哪一天:計費區間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無須再繳。決定終點的是廢聘函日期,不是移工離開家裡那天。(資料截至:2025-01)
查不到明文的部分,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不自行推估。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事由與雙方意願,不要先讓人離開。 轉換登記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以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
- 依規定辦理通報與廢止聘僱許可,並記下核定日期。 這個日期同時決定就業安定費的終點與健保轉出的銜接點。
- 辦理轉換登記,進入 60 日轉換作業期間,必要時依規定申請延長一次。
- 處理保險銜接。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說明,轉換投保單位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並複印退保申報表交保險對象帶至新投保單位投保,新投保單位應注意銜接。
- 同一週內啟動空窗期的照顧安排(見下節),不要等人走了才開始找。
- 若屬行蹤不明而非合意轉換: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屆滿 1 個月後得申請遞補,申請期限 6 個月內。(資料截至:2025-12)
實務上最常卡住的兩步
依承辦經驗歸納,這類案件最常出問題的不是法條理解,而是順序與空窗:
- 順序顛倒:常見情境是家屬先口頭請看護離開、人已不在家裡,才回頭辦廢止與轉換登記。但轉換登記要的是「同意轉換的書面證明」與「廢聘函」;人先走、文件後補,中間那段期間的通報義務與費用歸屬都會變得難以釐清。正確順序是文件先到位,人再移動。
- 空窗沒同步啟動:雇主常把 60 日轉換期理解成「還有兩個月可以慢慢找」,卻沒注意到家裡的照顧從移工離開那天就斷了。長照資源的評估與核定需要時間,等斷了才打 1966,中間只能靠家屬硬撐。
空窗期的照顧怎麼接
依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1966)說明,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有 5 種照顧空窗情境——申請中、行蹤不明、轉換雇主、期滿離境、請假返鄉——此時視同名下未聘外籍看護工,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資料截至:2025-06)轉換期間不是沒有支援,而是身分上回到一般長照服務的使用資格。
| 資源 | 對象 | 重點 |
|---|---|---|
| 擴大喘息服務 | 被照顧者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 | 與短照服務資格相同 |
| 短期替代照顧服務(短照) | 同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 外籍看護請(休)假期間,平日、例假日均可使用 |
| 兩者合計上限 | — | 可擇一申請,合計每年最高 52 日 |
| 其他長照服務 | 聘有看護移工家庭 | 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服務、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到宅沐浴車等 |
短照服務型態包括日間照顧中心短照(全日/半日)、機構住宿式短照、小規模多機能(夜間短照)、巷弄長照站短照、居家短照,可依家庭作息選擇。(資料截至:2023-08)給付額度依長照需要等級分級訂定、逐年公告調整,以官方公告與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為準,本文不逕行引述數字。
另依勞動部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時,雇主也可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向喘息服務單位自費購買服務,申辦疑義可洽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簽約前把期待講清楚:工作內容、作息與被照顧者的實際狀況先說明完整,可減少「不適任」的認知落差。
- 磨合期留足時間並保留紀錄:語言與作息的適應期本來就存在,溝通與改善狀況建議留下紀錄,日後若真要辦理合意轉換也較容易說明。
- 先做長照評估:被照顧者如已具長照需要等級,平時即可用喘息與短照服務分攤壓力,遇到空窗時不必從零等評估。
- 把 2 至 4 個月的期滿窗口記進行事曆:許多「臨時想換人」其實可以走期滿轉換,時程與風險都低於中途轉換。
- 遇到爭議先找官方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勞雇雙方都可諮詢;照顧資源問題可洽 1966 長照服務專線或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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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轉出期間健保、就業安定費誰付?關鍵是廢聘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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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3&flno=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費專區: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短期替代照顧服務: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activity/2c95efb389f07e620189f2cf2fbe06d9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擴大喘息服務: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activity/2c95efb382a318e70182a43a9868010c
– 衛生福利部 長照專區 1966 聘外看家庭可用長照服務: https://1966.gov.tw/LTC/cp-6460-69943-207.html
– 衛生福利部 長照專區 1966 給付額度: https://1966.gov.tw/LTC/lp-6460-207.html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轉換投保單位: https://www.nhi.gov.tw/ch/cp-7246-42e2b-2619-1.html
– 勞動部 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照顧安排: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20364/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雇主覺得看護不適任,可以直接要求她離開嗎?
不行。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須符合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合意並依程序辦理,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決定。實務上應先確認事由與意願、備齊同意轉換證明與廢聘函,再辦理轉換登記。
轉出的作業期間有多久?沒媒合到會怎樣?
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再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逾期仍無法轉換者,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轉換期間家裡沒人照顧,有官方資源可以接嗎?
有。依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說明,轉換雇主屬 5 種照顧空窗情境之一,視同名下未聘外籍看護工,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第 8 級者可申請擴大喘息或短照服務,合計每年最高 52 日。
就業安定費要繳到移工離開那天嗎?
不是。計費區間是自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關鍵是廢止聘僱許可的日期。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聘僱關係終止經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
新雇主接手後有哪些期限要注意?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未依規定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