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可以幫看護保管嗎?同意能拿回才合法,否則最高罰30萬

QUICK ANSWER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只要移工本人同意、且能隨時取回,雇主代為保管並不違法。但若移工要求取回卻拿不到,就可能構成非法扣留,依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第72條還可能被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存摺、印章、提款卡同樣受第57條第8款保護,不能長期扣住或拿來交換其他條件。

情境

雇主最近聘了家庭看護工,想說護照放在自己這裡比較安全——怕她自己收著會弄丟、臨時要用(例如續聘、健檢、辦銀行事)也比較好找;也有雇主習慣順手幫忙保管存摺、印章,方便代繳保費或留存薪資證明。這些做法出發點多半是方便或安全考量,但法規怎麼看這件事?

法規怎麼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這一款保護的客體是護照、居留證件、財物三類,禁止的行為態樣則是「非法扣留」與「侵占」兩種。

這條規定站的是移工權利那一邊:護照和居留證件是移工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存摺、印章、提款卡則是移工自己的財物,所有權與持有權本來就歸移工本人。雇主這邊對應的義務,是不能用「代為保管」的名義,讓移工實際上拿不回自己的文件或財物——這是雇主在聘僱關係裡的法定義務,不是道德建議。

同一條款項下,護照跟居留證件雖然是兩份不同的文件(護照是出入國身分證明,居留證件是在台居留的身分憑證),但在第57條第8款受到的保護是一樣的,都不能被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

「同意保管」跟「非法扣留」怎麼分?

條文用的字是「非法」扣留,不是只要文件在雇主手上就違法。法規沒有另外列出一份「同意書應具備哪些要件」的清單,但從禁止的行為本身可以推回去:扣留之所以「非法」,核心就是移工想拿回去的時候拿不到。所以即使是移工自己開口說「怕弄丟,幫我收著」,雇主答應保管,只要移工之後要求取回、雇主能馬上給,就不構成條文禁止的扣留;一旦移工要拿卻拿不到、或雇主用這份文件當作其他要求的交換條件,就已經脫離「保管」,落入「扣留」。

可能的法律效果

違反第57條第8款,依第67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不是唯一後果。依第72條第2款,雇主若有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規定情事之一——非法扣留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即屬第8款——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條文用的是「應」廢止,不是「得」廢止,代表這不是看情況裁量,一旦認定違規事實成立,許可就會被撤。換句話說,罰鍰之外,連續聘的資格都可能一起沒了。

實務上怎麼處理

  • 把「保管」跟「扣留」拆開想:關鍵不是文件現在放在誰的手上,而是移工想拿回去的那一刻,拿不拿得到。
  • 若是移工主動提出想請雇主代為收著(怕自己弄丟、換宿舍不方便攜帶),可以答應,但要讓她清楚知道、也確認她隨時提出就能拿回,不附加任何條件或拖延。
  • 不要把保管文件或財物當成留住移工的手段,例如「等辦完離職交接才還護照」——這種用法已經不是代為保管,是條文禁止的扣留。
  • 存摺、印章、提款卡同屬第57條第8款保護的「財物」。若雇主因為代繳保費、代收薪資證明而需要用印或用存摺,建議每次用完當場歸還,不要長期扣在手上。
  • 居留證件是移工身分查核時常用到的憑證,實務上比較妥當的做法是讓她自己隨身攜帶;雇主若需要核對資料,影印或拍照存檔就夠,不必收走正本。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入境報到時就講清楚:護照、居留證、存摺、印章都是移工自己的東西,雇主不會主動收走。
  • 如果真的有保管需求(例如移工自己提出怕遺失),用簡單的書面寫下來:保管的原因、移工可以隨時取回、不作為任何事情的交換條件。
  • 定期(例如每一兩個月)主動問一次要不要先拿回去看看、確認還在,避免「收著收著忘了問」變成事實上拿不回來的扣留。
  • 平時想核對護照或居留證上的資料,用拍照或影印處理,不需要收走正本,就能大幅降低被認定「扣留」的風險。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就業服務法第6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 就業服務法第7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2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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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雇主可以要求幫移工保管護照嗎?

可以,但要移工自己同意,而且她想拿回時要能隨時拿到;長期扣住不還可能構成第57條第8款的非法扣留,最高罰30萬元。

護照放在雇主那裡一定算違法嗎?

不一定,關鍵在移工能不能隨時拿回護照。若扣住不給、或拿來當交換條件要求她做什麼,才算違法扣留。

存摺、印章、提款卡可以讓雇主代管嗎?

可以,存摺、印章、提款卡都屬於第57條第8款保護的財物,雇主代管時同樣要讓移工能隨時取回。

違反這條規定會被怎麼處罰?

依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第72條還可能被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不是單純罰錢了事。

居留證件可以收起來保管嗎?

居留證件和護照一樣受第57條第8款保護,實務上建議讓移工自行攜帶,雇主需要核對資料時用影本或拍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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