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期滿一定要出國嗎?免出國續聘要件與時程一次看

QUICK ANSWER

三年聘僱許可屆滿不一定要讓看護出境。只要雇主與看護雙方同意續聘,且累計在台工作年限未超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的12年上限(特殊表現者14年),於屆滿前2至4個月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40條申請期滿續聘並經核准,即可直接接續聘僱,不須辦理出境再入境。若決定轉換雇主,則需留意轉換作業60日(可延長60日)的期限,並在屆滿前14日內完成轉換。

情境

三年期將到,雇主心裡常有個疑問:「期滿了,看護是不是一定要先出境,才能再簽下一個三年?」有些雇主因為怕麻煩,乾脆提早找新移工重新辦理整套聘僱手續;也有雇主誤以為只要雙方都想繼續合作,直接簽約就好,不用另外跑任何程序。這兩種理解都不完全正確,期滿續聘有自己的申請時程與年限上限,沒抓對時間點,雇主與看護雙方都會受影響。

法規怎麼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該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累計工作期間得延長至14年。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不是等到快到期才臨時辦理。

要特別澄清的誤解是:期滿續聘並不要求看護先出境再入境。只要雇主與看護雙方都同意繼續聘僱,且累計工作年限未超過12年(或14年)上限,在期限內申請核准後即可接續聘僱,中間不須辦理出境。出境通常只發生在累計年限已達上限、或雙方不續聘而看護需另尋雇主但程序未能銜接的情況。

若雙方不續聘、看護要轉換到其他雇主,則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經核准可延長60日(申請以1次為限,等於最長120日);且該外國人應自核准轉換之日起算,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日內完成轉換作業。

這些規定同時牽動雇主與看護雙方的權利義務:雇主有在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義務,看護則有在轉換期間內完成銜接的時間壓力,任一方拖延都會讓另一方陷入不確定。

可能的法律效果

雇主若未依規定於屆滿前2至4個月期間辦理續聘或轉換手續,可能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裁罰金額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續聘到底要不要出國?

不一定。期滿續聘經核准後不須出境,但累計工作年限仍計入12年(或14年)上限。

實務上怎麼處理

  • 聘僱許可屆滿前4個月:先確認雙方是否都有意願續聘,並核對該看護累計在台工作年限是否還有空間(未滿12年,或符合特殊表現條件者未滿14年)。
  • 確認續聘方向後,於屆滿前2至4個月期間內備齊資料提出申請,避免壓線遇到資料補件而錯過期限。
  • 若決定不續聘、看護要轉換雇主,應留意轉換作業自核准之日起算有60日(可延長60日)的辦理期間,且須在屆滿前14日內完成轉換程序,避免空窗期無人銜接照顧。
  • 實務上最常卡關的環節是核准前的資料補正——文件缺漏或填寫不一致需要補件,會壓縮到原本就不寬裕的2至4個月準備期,建議提前準備,不要卡在截止日前才送件。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每個聘僱許可的屆滿日記入行事曆,並在屆滿前4個月設提醒,留足準備與補件時間。
  • 提前與看護溝通續聘意願,避免到最後一刻才發現雙方想法不一致。
  • 留存歷次聘僱許可文件,隨時能核對累計工作年限,避免超過12年(或14年)上限才發現無法續聘。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5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2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全國法規資料庫(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3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網: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三年期滿一定要出國嗎?

不一定。只要雙方同意續聘且累計工作年限未超過12年(或14年)上限,於期限內申請核准後即可續聘,不須出境。

期滿續聘要提前多久申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40條,應於聘僱許可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辦理可能影響續聘或面臨罰鍰。

看護最多可以在台工作幾年?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上限為12年;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者,可延長至14年。

沒有在期限內辦理續聘或轉換,雇主會怎樣?

可能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裁罰金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建議提前規劃申請時程。

看護想換雇主而不續聘,轉換期限怎麼算?

轉換作業自核准轉換之日起60日內辦理,經核准可延長60日(最長120日),且須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內完成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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