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的休假規則要先分成兩套。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勞動部明文其工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因此沒有法定的例假、特別休假日數與加班費費率;「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是經來源國驗證之書面勞動契約的必載事項,屬契約義務,爭議循 1955 專線協調調解。受僱於長照機構、醫院的機構看護工與製造業移工則適用勞基法: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特別休假自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3 日起算,至十年以上每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止;平日延長工時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看護休假造成的照顧空窗,被照顧者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者可申請喘息服務。
資料截至:2018 年 06 月(各表另標示各自資料截至)|本文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勞動部、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
「看護一個月可以休幾天?」「沒休假要補多少錢?」這兩題網路上查得到至少三種答案,而且互相打架:有的說例假出勤要「依法」給加班費,有的直接列一個每日固定金額,也有的把勞動基準法的加班倍率整套搬過來。
會亂,是因為多數整理沒有先做一件事:先確認你請的這位移工,到底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適用與不適用,休假的來源、加班費有沒有法定費率、算錯了會有什麼後果,全部不一樣。這篇把三類外籍看護工的適用法令拆開,該有數字的地方一律回法規原文查條號,沒有法定數字的地方就明說沒有。
第一部分:先分清楚,你請的是哪一種看護工
外籍看護工在法規上分成幾種?
依審查標準第 4 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分成三類: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
多數家庭申請的是家庭看護工——在家庭中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機構看護工則受僱於長照機構、護理之家或醫院。兩者中文都叫「看護」,工作場所與雇主身分完全不同。製造業移工(第 46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不是看護,但因為雇主常拿廠工的規則來套家庭看護工,這篇一併對照。
| 類別 | 法規依據 | 工作場所 | 雇主 | 休假規則的來源 |
|---|---|---|---|---|
| 家庭看護工 |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3 款 | 家庭 | 被看護者或其親屬 | 勞雇雙方書面勞動契約 |
| 家庭幫傭 |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 款 | 家庭 | 符合條件之家庭 | 勞雇雙方書面勞動契約 |
| 機構看護工 |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2 款 | 長照機構、護理之家、醫院 | 機構 | 勞動基準法 |
| 製造業移工 | 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1 款 | 工廠 | 製造業事業單位 | 勞動基準法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條文原文)|資料截至 2026-04
家庭看護工到底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不適用。勞動部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明文寫著,家庭類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這句話是整篇文章的分水嶺。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1 項列舉八款當然適用之事業,製造業在其中;家庭並不是事業單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所以勞基法裡那些大家最熟的條文——每七日兩日休息、特別休假日數表、加班費加給倍率——在家庭看護工身上沒有直接適用的餘地。不適用不等於沒有保障,保障的來源換成經來源國驗證的書面勞動契約。
那休假是誰說了算?
書面勞動契約說了算,但這份契約有必載事項,不是空白支票。
依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含家事勞工)與雇主已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契約經來源國驗證,其中必載之約定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移工如認為休假權益受損,可循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當地主管機關申訴,政府會協助協調調解。
換句話說:每七天一天休假,不是勞基法的例假,而是契約義務;違反的處理途徑也不同,是契約履行與勞資爭議調解,不是勞動檢查開罰。
第二部分:家庭看護工沒休假,加班費怎麼算
家庭看護工的加班費有法定費率嗎?
沒有。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加給倍率不適用於家庭看護工,其工資與加班補償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
這是坊間資訊最混亂的地方。常見算法是「把月薪除以三十天得出每日金額,休假日出勤照這個金額補」——這是行之有年的換算慣例,也常被寫進勞動契約,但不是法規定出來的費率。另一種常見錯誤是把勞基法「休息日前二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整套搬到家庭看護工身上,這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實務上真正會出事的不是金額高低,而是約定不明:契約只寫「每七日休假一日」,沒寫未休假時如何補償、以什麼基準計算、什麼時候給。等到雙方對數字有歧見,回頭翻契約找不到依據,就變成爭議案件。
| 項目 |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 機構看護工/製造業移工 |
|---|---|---|
| 適用勞動基準法 | 否 | 是 |
| 每週休假依據 | 勞動契約必載事項: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 | 勞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 |
| 加班費費率 | 無法定費率,依勞雇雙方約定 | 勞基法第 24 條所定加給倍率 |
| 特別休假 | 無法定日數,依勞雇雙方約定 | 勞基法第 38 條所定日數表 |
| 國定假日 | 無法定應休假日,依勞雇雙方約定 | 勞基法第 37 條所定應休假日 |
| 出勤紀錄 | 勞基法無強制規定 |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應置備並保存 5 年 |
| 爭議管道 | 1955 專線、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調解 | 1955 專線、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 |
資料來源: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外籍勞工相關疑義」(資料截至 2025-01)、勞動部新聞稿「雇主應履行契約義務,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每週休假一天」(資料截至 2018-06)、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資料截至 2024-07)
第三部分: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的休假規則
如果你是長照機構、護理之家、醫院或製造業雇主,下面幾張表才是你的依據。家庭看護工的雇主也建議看一眼——契約要約定得清楚,最省事的做法就是參照這套已經被寫成條文的規則來談。
每七日要休幾天?
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
兩者差別在於能不能出勤:休息日經同意可以出勤並依第 24 條第 2 項加給工資,例假原則上不能出勤。變形工時(二週、四週、八週)之例假與休息日分配,另定於第 36 條第 2 項。
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出勤另有較高的加給。
| 情形 | 加給標準 | 條文 |
|---|---|---|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 2 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 休息日出勤 2 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 | 第 24 條第 2 項 |
| 休息日出勤 2 小時後繼續工作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以上 | 第 24 條第 2 項 |
| 經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 工資加倍發給 | 第 39 條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資料截至 2024-07
延長工時本身也有上限,規定在第 30 條與第 32 條:
| 項目 | 上限 | 條文 |
|---|---|---|
|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 | 8 小時 | 第 30 條第 1 項 |
| 正常工作時間(每週) | 40 小時 | 第 30 條第 1 項 |
| 正常+延長工時(每日) | 12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 |
| 延長工時(每月,本文) | 46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 |
| 延長工時(每月,經同意) | 54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但書 |
| 延長工時(每三個月,經同意) | 138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但書 |
| 出勤紀錄保存年限 | 5 年 | 第 30 條第 5 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2 條)|資料截至 2024-07
特別休假有幾天?
依年資給,從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的 3 日,一路加到十年以上每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止。
| 繼續工作年資 | 特別休假日數 |
|---|---|
| 6 個月以上、1 年未滿 | 3 日 |
| 1 年以上、2 年未滿 | 7 日 |
| 2 年以上、3 年未滿 | 10 日 |
| 3 年以上、5 年未滿 | 每年 14 日 |
| 5 年以上、10 年未滿 | 每年 15 日 |
| 10 年以上 | 每一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資料截至 2024-07
第 38 條還有三項雇主容易漏掉的義務:期日由勞工排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最後這句的意思很直接——沒有紀錄,舉證不利的是雇主。
國定假日到底有幾天?
依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布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放假一日的紀念日有 6 個、放假一日的節日有 6 個,另有除夕及春節合計放假 5 日。
這是最容易寫錯的地方:舊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新條例的放假日並不相同,網路上許多整理仍停在舊制。
| 類別 | 名稱 | 放假日數 | 條文 |
|---|---|---|---|
| 紀念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1) | 1 日 | 第 4 條 |
| 紀念日 | 和平紀念日(2/28) | 1 日 | 第 4 條 |
| 紀念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9/28) | 1 日 | 第 4 條 |
| 紀念日 | 國慶日(10/10) | 1 日 | 第 4 條 |
| 紀念日 | 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25) | 1 日 | 第 4 條 |
| 紀念日 | 行憲紀念日(12/25) | 1 日 | 第 4 條 |
| 節日 | 除夕及春節 | 5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節日 | 兒童節(4/4) | 1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節日 | 清明節 | 1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節日 | 勞動節(5/1) | 1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節日 | 端午節 | 1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節日 | 教師節(9/28) | 1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節日 | 中秋節 | 1 日 |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節日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3 日(依族別擇定) | 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條文原文)|資料截至 2025-05
補充: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第 8 條);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第 6 條第 2 項)。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海巡節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放假;第 6 條第 1 項以外的節日均不放假。
第四部分:政策時間軸
| 生效/公布日 | 變動內容 | 影響對象 |
|---|---|---|
| 2017-01-01 | 勞基法第 37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修正條文施行(10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公布)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 2018-03-01 | 勞基法第 24、32、34、36~38 條修正條文施行(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公布)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 2018-06-10 |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書面勞動契約必載事項已含「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並呼籲雇主履行 | 家事移工雇主 |
| 2024-07-31 |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修正公布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 2025-01-01 | 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更新,重申家庭類看護工非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 | 家庭看護工雇主 |
| 2025-05-28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公布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沿革、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資料截至 2025-05);勞動部(資料截至 2025-01)
第五部分:看護休假時,被照顧者怎麼辦
休假這題卡住的往往不是法規,而是「那一天誰來顧」。這件事有官方管道。
依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照顧者,經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為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者,可申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以及喘息服務。
還有一個很多雇主不知道的規則:遇到下列五種照顧空窗情境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視同名下未聘外看,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
| 照顧空窗情境 | 說明 |
|---|---|
| 在申請外看過程期間 | 尚未有看護到職 |
| 外看行蹤不明 | 已依規定通報 |
| 轉換雇主 | 銜接期間 |
| 期滿離境 | 前後任交接空窗 |
| 外看請假返鄉之照顧空窗期間 | 含返鄉休假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1966 專線)「聘僱外看家庭可使用長照服務」|資料截至 2025-06
要用這條,關鍵在於先完成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實務上最常見的卡點是:家庭在請看護的階段沒有同步向長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等到看護要返鄉、真的需要喘息服務時才發現還沒被評過等級,而評估本身需要時間,來不及銜接。合理的做法是在申請看護時就把長照評估一起排進去,等級評出來放著,需要時才有東西可以用。
這對雇主實際的影響
- 不要把勞基法的表格直接套在家庭看護工身上。 每七日兩日休息、特休日數表、加班倍率,對家庭看護工都沒有直接適用;寫進契約當然可以,但那是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制。
- 契約沒寫清楚,爭議時最吃虧的是雇主。 建議在勞動契約中把「每七日休假一日的排定方式、未休假時的補償基準與給付時點」寫成具體文字。
- 金額不是重點,一致性才是。 常見的每日換算金額是慣例不是法定費率;同一份契約前後要一致,薪資明細要看得出哪一筆是薪資、哪一筆是未休假補償。
- 休假爭議的官方管道是 1955,走協調調解。 理解這一點有助於雙方把問題留在契約層次處理。
- 喘息服務要提早卡位。 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才可申請,評估流程需要時間,等到要用才申請通常來不及。
- 同時是機構雇主與家庭雇主,兩套規則不能混用。 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基法,出勤紀錄要置備並保存 5 年;家庭看護工沒有這條,但基於舉證考量仍建議保留休假與補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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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6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7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9 (資料截至 2024-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95 (資料截至 2025-05)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 (資料截至 2026-04)
– 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外籍勞工相關疑義」: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0/post (資料截至 2025-01)
– 勞動部.「雇主應履行契約義務,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每週休假一天」: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20364/ (資料截至 2018-06)
– 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1966 專線).聘僱外看家庭可使用長照服務: https://1966.gov.tw/LTC/cp-6460-69943-207.html (資料截至 2025-06)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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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外籍家庭看護工每七天一定要放一天假嗎?
是契約義務。勞動部說明,經來源國驗證的書面勞動契約,必載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這不是勞基法的例假,而是契約約定,雇主應履行。
家庭看護工沒休假,加班費一天要給多少?
沒有法定費率。家庭類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給倍率不適用。坊間常見的每日換算金額是慣例,建議在契約中寫明基準。
家庭看護工有特別休假嗎?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的特別休假日數表不直接適用於家庭看護工,是否給、給幾天依勞雇雙方約定。受僱於機構、醫院的機構看護工則適用該表,自六個月以上 3 日起算。
國定假日外籍看護一定要放假嗎?
適用勞基法者才有法定應休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放假一日的紀念日 6 個、節日 6 個,另除夕及春節合計 5 日。家庭看護工不適用,依契約約定辦理。
機構看護工跟家庭看護工的休假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機構看護工受僱於長照機構、護理之家或醫院,適用勞動基準法,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出勤紀錄須保存 5 年;家庭看護工不適用,休假來源是勞動契約。
看護休假那天沒人照顧怎麼辦?
被照顧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可申請喘息服務。另有五種照顧空窗情境(申請中、行蹤不明、轉換雇主、期滿離境、請假返鄉)視同未聘外看。
